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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考前公告
http://m.netislanduk.com  2023年5月5日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2023年海南省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將在5月7日進行。為便于考生了解考試安排及考試規(guī)則等相關要求,確保我省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順利進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二、考試地點

  ?诮洕鷮W院、海南科技職業(yè)大學、海南政法職業(yè)學院、海南職業(yè)技術學院、海南工商職業(yè)學院、海南經貿職業(yè)技術學院、海南衛(wèi)生健康職業(yè)學院、海南軟件職業(yè)技術學院、海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海南健康管理職業(yè)技術學院、三亞航空旅游職業(yè)學院、三亞理工職業(yè)學院、三亞城市職業(yè)學院、三亞中瑞酒店管理職業(yè)學院等14所學校,具體考試地點詳見準考證。

  三、準考證下載打印

  5月3日至7日,考生可登錄海南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憑報考卡和密碼進入高職分類招生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準考證》?忌凑铡稖士甲C》上標注的考試地點、時間、考場號及座位號,準時參加考試。

  四、考生注意事項

  1.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建議佩戴醫(yī)用外科或以上級別口罩(自備,監(jiān)考員進行身份核驗時暫時摘下口罩)。

  2.請考生務必認真閱讀學習《考場規(guī)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了解考試有關要求及違規(guī)處理有關規(guī)定,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附件:1.考場規(guī)則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4.考點學校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附件1

  考場規(guī)則

  1.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忌鷳陂_考前40分鐘到達考點,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金屬探測器安檢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筆袋等文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計算器、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智能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始終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認真閱讀有關注意事項,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考場號、座位號等,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粘貼考生本人條形碼。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考生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5.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考場時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為準。

  7.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語文科目不得提前交卷,選考科目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15分鐘交卷;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考生須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題卡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9.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

  10.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間應先舉手示意,經監(jiān)考員允許,由工作人員陪同前往。同一考場不允許兩名或兩名以上考生同時上洗手間。

  11.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允許在考場附近逗留。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忌毰浜媳O(jiān)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guī)事實的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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